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1-02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股东)229 人,注册会计师 1,75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00 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业务收入为27.6 亿元。2019 年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00 家,收费总额 3.47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
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 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1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郑卫军先生,199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6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传军先生,200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从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邱欣先生,2014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
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从业,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共 1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305 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数、日数和单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