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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4 沪市 广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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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股份: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600894        证券简称:广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55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9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559,500 股广日股份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7.5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873,858,59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559,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868,299,095 股。按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1,224,321.2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68,299,095×0.75)÷873,858,595≈0.7452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452)÷(1+0)=(前收盘价格-0.745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维亚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通用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头科技有限公司(仅限于自营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暂免征税,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7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7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38371213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