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4-40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章程在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中的“宪法”地位,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管理实际,对《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
营宗旨、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董事会法定职责等内容进行修改,并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部分条款表述。本次章程修订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八条 第八条
1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2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高级专务。 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高级专务、
专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
规定及《公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3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党委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公 用。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4 新增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
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坚持
5 不断保持和提升航空发动机高科技产业领先 国家利益至上,聚焦建成世界一流航空发动机企业,坚持
地位,以知识与技术创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改革创新、聚焦主业;加强管理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
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社会经济 技自立自强,加快实现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自主研发和
繁荣和满足国防装备需求做出贡献。 制造生产,以知识与技术创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成为主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业突出、资源能力突出、产品服务能力突出、综合绩效卓
越、社会声誉良好的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国有企
业,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社会经济繁荣和
满足国防装备需求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6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 1993 年设立时,发起人吉林省开发建 公司在 1993 年设立时,发起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
设投资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入 以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入股;发起人中国人民建设
股;发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信托投资 银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上海市原材
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上海市原材料开发投 料开发投资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深圳市清水河实业公
资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深圳市清水河实业 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入
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 股。
公司以现金入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5,594,238 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5,594,238 股,均为普通股。
7 结构为:普通股 2,665,594,238 股,无其他种类
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
制人和控股股东。如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股东。如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 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
团有限公司合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 已发行股份 51%,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
份 51%,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意。
同意。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拨款资金形成的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拨款 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
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航空发动机集 位独享。
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单位独享。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
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 5%) 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
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未予申报或者申报后未
8 部门备案。未予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备案 获得备案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
的,其超出 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 内没有表决权。
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9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易方式进行。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10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