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1-41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2 - 2021/6/23 2021/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65,594,2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527,250.94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2 - 2021/6/23 2021/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请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以下证明:(1)股东账户卡(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股东身份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7)尚未支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首先出具代垫股份偿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同时出具同意放弃支付股改对价部分股份应分得的利润的书面意见。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等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7 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9-86152009
传真:029-86629636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邮编:710021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