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约 1,199.7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纷案件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2)。
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院(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 9 月 2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联传动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 05 民终 934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尧,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宗翰
2.诉讼请求:
(1)撤销(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刘小初对上诉人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中联传动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
二、案件裁定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1)渝 05 民终 9341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 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相应损益,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 05 民终 9341 号》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