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21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48.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若
根据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将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
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冀 0102 民初 6649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9 年 3 月 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薛英律师
被告一:河北龙海冶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海公司”)
被告二: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
被告三:石家庄市皇冠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龙海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2001 年 6 月 29 日分两次向中
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借款共计 350 万元,被告皇冠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2011 年 12 月 23 日,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厦门卓信成”)受让上述 350 万债权及相关权利。
后厦门卓信成先以 5 万元本金及利息为请求,起诉龙海公司(该公司
于 2008 年 6 月 2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股东之一的友利公司,皇冠公司
(该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5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股东之一的宝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偿还 5 万元本金及利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石民四终字第 0005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龙海公司、友利公司偿还厦门卓信成借款本金 5万元,同时判决皇冠公司、大晟文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卓信成又以 345 万元本金及利息为请求,起诉龙海公司及其股东之一的友利公司、皇冠公司及其股东之一的大晟文化,要求偿还 34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冀 0105 民初51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龙海公司偿还厦门卓信成借款本金 345 万元及
利息(自 2001 年 6 月 29 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按月利率 5. 3265‰
计算),友利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按股东出资比例承担 75%的补充赔偿责任;皇冠公司对借款本金 345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晟文化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按股东出资比例承担 30%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大晟文化曾因此案上诉后又撤诉,二审法院收取了 7,057.5 元诉讼
2017年7月28日,厦门卓信成与大晟文化就上述两案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五个工作日内由大晟文化向厦门卓信成支付 248 万元,厦门卓信成放弃对两案合计 35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大晟文化获得对
龙海公司、皇冠公司、友利公司相应的追偿权。2017 年 8 月 2 日,大晟
文化按照和解协议向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和解款项 248 万元。
鉴于此,大晟文化根据法律规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 248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248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 日为 195,782 元) ;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支出的诉讼费 7,057.5 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受理公司起诉上
述被告追偿纠纷一案。
二、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冀0102 民初 6649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河北龙海冶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皇冠箱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晟
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 248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206 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2019)冀 0102 民初 6649 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次诉讼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248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冀0102 诉前调 891 号】;
(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 0102民初 6649 号】。
(四)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证明书。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