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 2023-019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金额为 1704.131305 万元。
●案件所处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的诉讼执行金额不影响本期利润。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公司”)诉上海馨聚玖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众钜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花、周利峰因股权转让导致的业绩补偿款一案:
1、受理时间
2023 年 4 月 18 日
2、受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馨聚玖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众钜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温花
被告四:周利峰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上海馨聚玖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1704.131305 万元;
(2)判令被告二上海众钜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温花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四周利峰就被告二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情况概要
2020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一上海馨聚玖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宁波馨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馨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上海众钜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案外人签署了《关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以 11,094.67 万元收购被告一上海馨聚持有的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科”)14.79%的股份。《股份收购协议》第
5.1 条约定了被告一上海馨聚承诺上海越科 2020 年至 2022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6,000 万元、7,000 万元、8,000 万元,合计 21,000 万元,同时约定了业绩补偿
款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股份收购协议》签署后,南京化纤依约履约,依法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
上海越科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度业绩进行专项审核。上海越科在 2020 年、
2021 年、2022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 1412.050730 万元。上海越科未达到《股份收购协议》约定的被告一承诺税后净利润,已经触发被告一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义务,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 1704.131305 万元。
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作为被告二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就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进展情况
截止 2023 年 4 月 28 日,被告一上海馨聚玖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将 1704.131305 万元业绩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原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原告已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四、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
本次涉诉的诉讼执行金额合计 1704.131305 万元,不影响本期利润。公司将
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报备文件
1、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苏0116民初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