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