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