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4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广,201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12月作为项目合伙人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晓旭,201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7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以上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00万元,2021年度审计费用较2020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讨论和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外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总体策略及工作安排,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度,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续聘其为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其为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 2020 年度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 180 万元;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 100 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