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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7 沪市 伊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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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7:伊利股份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600887:伊利股份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晨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晨壹并购基金”“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

    本次投资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投资事项基本情况

  为借助晨壹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晨壹管理”或“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晨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晨壹投资”)在并购重组、产业整合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经验和资源,更好地实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资金收益,提升公司资产运作能力,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晨壹并购基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30,000 万元。

    (二)投资事项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请示》。(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针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请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晨壹并购基金募集完成后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二、拟认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晨壹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LYHK7H

  3、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1113 室

  4、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8 日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8、控股股东:晨壹投资,其持有晨壹管理 88%的股权,成立于 2019年 6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晓丹。

  9、实际控制人:刘晓丹

  10、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
  11、晨壹管理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0356。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管理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基金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晨壹红启(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晨壹红启”或“普通合伙人”)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PJB30R

  3、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1131 室

  4、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25 日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8、控股股东:晨壹管理持有晨壹红启 100%的股权。

  9、实际控制人:刘晓丹

  10、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基金有限合伙人情况

  截至 2020 年 1 月22 日,基金已获得认缴出资人民币410,000 万元,
其中公司认缴人民币 30,000 万元,占比约 7.32%。

  截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基金认缴出资额中 98.78%为机构投资者认
缴出资,1.22%为个人投资者认缴出资。同时,基金尚处于认购期,新有限合伙人及其投资金额将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决定,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和认缴比例以最终确定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注册名称:北京晨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总目标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 万元,其中首
次募集目标规模人民币 500,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已获得
认缴出资人民币 410,000 万元,尚处于认购期。

  (三)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1133 室

  (四)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五)基金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六)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七)基金各出资方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晨壹红启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收益权及对相关事项参与表决的权利,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承担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及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

  晨壹并购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其普通合伙人晨壹红启。晨壹并购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普通合伙人委托晨壹管理担任晨壹并购基金的管理人,晨壹管理向晨壹并购基金提供投资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公司不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投资决策,也对晨壹并购基金的投资不享有一票否决权。

  (九)主要投资方向:

  聚焦于有成长性和整合空间的行业,凭借对行业的理解、交易撮合、资本市场执行和其他增值能力助力企业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分享产
业格局更新和优化中的机会和回报。

  (十)投资后退出机制:

  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在适宜的时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实现投资变现。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

  (二)出资进度与安排:合伙企业成立后,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三)存续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 5 年,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一次性延长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 2 年;其中首次交割日起的前 3 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至本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包括基金的延长期限)届满的期间为“退出期”。

  (四)管理决策机制:见“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部分“(八)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

  (五)管理费:投资期内,管理费按照认缴出资额 2%/年收取;退出期内,管理费按照未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成本 2%/年收取。

  (六)收益分配机制: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在各合伙人之间初步划分后,就某一有限合伙人初步划分的金额,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有限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额;(2)如有剩余,有限合伙人收回门槛收益(8%/年,单利);(3)如有剩余,普通合伙人进行追补,直至取得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2)分配收益的总额/80%*20%;(4)如有剩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按照 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会计核算方式: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 12 月 31 日。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八)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出资的要求,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份额转让或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除外。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该项投资为中长期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主要风险分析

  (一)晨壹并购基金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登记,后续投资进展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有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参与的晨壹并购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三)晨壹并购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晨壹并购基金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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