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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7 沪市 伊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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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7:伊利股份关于终止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8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

                         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以协议及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协议及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圣牧”,股票代码:1432.HK)37.00%股权,同时因收购中国圣牧的股权比例超过30%,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须以不低于协议收购价格向中国圣牧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同日,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股份买卖协议》。

2016年11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圣牧发布《联合公告》,就相关事项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1、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买卖协议》,于协议签署后6个月的届满之日(即2017年4月21日),或协议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倘若该协议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未能达成或获得豁免,协议将自动终止。截至2017年4月21日,《股份买卖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仍未全部获得满足,特别是尚未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就各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由于尚未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就有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故此亦未达成就中国境外支付交易对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批准之先决条件。

     鉴于上述先决条件的状况,且经交易各方共同商定,将不延长《股份买卖协议》的最终截止日期,因此各《股份买卖协议》已于2017年4月21日自动终止。

     相应地,公司因协议收购中国圣牧的股权超过30%而触发的全面收购要约已失效,且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各要约的要约期已经结束。

     2、终止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终止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以协议及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四、公司股票停牌说明及复牌安排

     1、股票停牌情况说明

     因涉及收购中国圣牧股份买卖协议到期后续事务处理仍处于协商阶段,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24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4月25日起连续停牌,合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2017年4月25日,公司发布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3)。

     2、股票复牌安排

     因本次交易终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8日开市起复牌。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终止给各位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未来公司将继续围绕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