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24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东林厂区二楼生
产调度会议室以通迅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对《宏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92]12 号文)批准,以募集 [1992]12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0197。 91420100177666019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476.155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4,761,552 元。
新增条款,自该条之后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476.1552 万股,公司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4,761,552 股,公司的股本结
本结构为:普通股 74,476.1552 万股。 构为:普通股 744,761,552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公司债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供相应的反担保,并确保被担保方具备相应的反担保能 过。
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对外担保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5000 万元以上。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三)项 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
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
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10%。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