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90元(含税),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上述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 11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2020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
29,070,338.7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698,983,886.74 元,加上抛售宁波银行所得的税后收益 1,355,425,183.84 元,加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合并范围,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金额 19,129,091.18 元,提取 10%法
定盈余公积 2,907,033.87 元,减应付 2019 年普通股股利 134,731,798.32 元,本
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964,969,668.27 元。
公司拟以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为 140,071,757.99 元,公司最近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实现的平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为 281,883,652.33 元。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已累计分红
224,552,997.20 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20 年度的实际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合理可行。
本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总计为 146,520,830.61 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6.17%,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积极合理回报广大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主要系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
财务状况,结合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现有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