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8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数量:28,254,468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并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宁波杉杉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3、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4、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完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授予数量 5,940 万份,
授予人数 128 人,行权价格为每股 11.29 元。
5、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660 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6、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29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0 万份调整为 8,613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变更登记事宜。
7、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公司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授予数量 人数 授予后股票期
(元/股) (万份) (人) 权剩余数量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2019-9-2 11.29 5,940 128 预留权益 660
励计划首次授予 万份,已失效
(三)公司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及调整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29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0 万份调整为 8,613 万份。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同意对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所持 493,000
份股票期权、以及对 1 名激励对象因 2019 年个人绩效考核为 B 而不具可行权条
件部分的 5,742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宁波杉杉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一)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二)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 1、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867,991.10 万元, 较
为基数,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 2016-2018 年 公 司 平 均 营 业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三) 首次授予的股 15.23%;
票 期 权 第一长率不低于 10%; 2、2019 年锂电业务合并营业收入为 692,426.86
个行权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 万元,较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
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锂电业务合 入复合增长 20.49%。
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原 128 名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汇
计划行权额度。 总如下:
(四)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考核等级 人数 行权比例系数
S≥80 A 100% A 123 100%
70≤S<80 B 80% B 1 80%
S<70 C 不予行权 C 0 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
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因此,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起至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