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5,940 万份股票期权
一、本次权益授予(即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即首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7 月 24 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杉
杉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 8 月 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
2、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3、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授予(即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 日
2、授予数量:5,940 万份
3、授予人数:128 人
4、行权价格:每股 11.29 元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 行权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 33%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 33%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 34%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2)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 率不低于 10%;
权 第一个行权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锂电业务合并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 率不低于 10%;
权 第二个行权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锂电业务合并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1、以 2016-2018 年公司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 率不低于 10%;
权 第三个行权期 2、以 2016-2018 年锂电业务合并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锂电业务合并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
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
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 A、B、C 三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S≥80 A 100%
70≤S<80 B 80%,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S<70 C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万份)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庄 巍 董事长 500 7.58 0.45
李智华 董事、总经理 500 7.58 0.45
李凤凤 董事 300 4.55 0.27
杨 峰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00 4.55 0.27
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 4,340 65.76 3.8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24 人)
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