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智华先生、李凤凤女士和杨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9 月 2 日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首次授予的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4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斌 郭站红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