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2001年度配股项目提出补充议案。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43号文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照配股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认为公司符合配股的有关规定。
二、2001年度配股项目中增加一项:5.补充企业流动资金3000万元。
三、根据本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决议六之(三)的第三条A项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拟以200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4500万元收购公司第一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75%的出资。该项目已于2001年2月6日在上海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本次交易以(1)上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沪众评报字(2000)第1190号评估报告评估的,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9月30日的评估值6000.99万元;(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业字(2001)第063号之审计报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为6000万元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本次受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75%的出资,成为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项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并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进军高科技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本项交易属关联交易,如项目按计划实施,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告)。本项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对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43号文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文《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董事会决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第九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的决议六之(三)的第三条A项决议予以重新表决。公司已于2001年4月4日按有关规定公告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决定对第九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六之(四):“本次配股决议自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改为本次配股决议自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上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五、决定于2001年5月7日在宁波市天童北路1133号杉杉工业城内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a会议议案
(1)公司2001年度配股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2001年度配股项目中增加一项:5、补充企业流动资金3000万元。
(3)收购公司第一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75%的出资,投资金额4500万元。
(4)2001年度配股决议自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b参加会议对象:
(1)2001年4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表;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股东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社会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于2001年4月26日、4月27日9时至16时,到宁波市天童北路1133号杉杉工业城内本公司股票证券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委托代表还需持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样)和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外地股东或代表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法人股东凭本单位介绍信、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代表本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
(3)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均应注明授权范围。
d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地址:宁波市天童北路1133号杉杉工业城邮政编码:315192
(3)联系部门、人员:本公司股证办公室,陈晓波先生
(4)联系电话:(0574)8203333转3033分机
传真:(0574)8208333
股证办收
附: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股东出席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东帐户卡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可以按此样自行复制。
法人股东请在委托人签名处盖上公章。
六、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将与第九次股东大会中的决议一起构成2001年度配股预案的法律文件,是第九次股东大会形式上的补充与内容上的充实。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