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0-011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8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0935.70万股的0.1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3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3、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3 月 27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 年 4 月 7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广
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5、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 62 名
对象授予 9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授予价格为 5.52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31 日完成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并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17 年 11 月 24 日,根据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 206.00 万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授予价格为 4.60 元/股。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完成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 2018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结果公告》。
7、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运、梁振峰、罗中成、肖文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3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上市日
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妙可蓝多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
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
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1,225,689,926.53 元,其中主营业
2017 务收入为 1,223,029,295.66 元,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80000 万元;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018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20000 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60000 万元。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所涉激励对象的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以上,其个
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目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8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0935.70 万股的 0.13%。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79.5 53.85 53.85
人员(21 人)
合计 179.5 53.85 53.85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2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预留授予部分中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