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
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
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CIIT[20170725]ZJXT ]
i
目录
释义......1
一、信托当事人......4
二、信托目的......5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5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5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7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11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21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24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5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7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8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30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3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34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41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42
十九、违约责任......43
二十、保密义务......44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45
二十二、通知......45
i
二十三、其他条款......46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47
二十五、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47
附件一......51
ii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0725]ZJXT 】的《兴
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合同:指《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4、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5、《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CIIT[20170725]XTJH】的《兴业信托广泽
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0725]ZJBG】《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之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0725]TZGW】的《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9、《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0725]BGCZ】的《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10、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
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1、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2、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3、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4、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5、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6、一般(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7、资金补偿方:指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预警止损情形下资金补偿义务的主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柴琇女士及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补偿方,承担本信托计划约定的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具体见第七条第(七)款约定。
18、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19、投资顾问:指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证券经纪商: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2、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
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23、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
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2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
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5、追加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资金补偿方追加给
信托计划的资金;追加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比例。
有关追加资金的退回事宜,参见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第3项的规定。
26、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
财产的总和。
27、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
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1份信托单位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全部优先级认购资金/初始信托单位面值,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全部一般级认购资金/初始信托单位面值。
3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
31、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
值。
3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
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
33、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3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35、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
36、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37、最高目标收益: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最高目
标年化收益率所能获得的收益。
38、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月度。
39、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
季度。
40、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托年度。
4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3、开放日:本信托计划自成立后封闭式管理,无开放日。
44、本合同所涉及的“T日”、“T+1日”、“T+2日”、“T+3日” 均指“交易日”,
即“T交易日”、“T+1个交易日”、“T+2个交易日”、“T+3个交易日”。
45、日/天:除“工作日”、“交易日”另有定义外,均指自然日。
一、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叄亿贰仟伍佰玖拾伍万】元整(小写:【325,950,000】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最高募集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柒佰叁拾万】元整(小写:【217,300,000】元)(“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108,650,000】元)(“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