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电科芯片 公告编号:2023-031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
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 规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公司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
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 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团),经国家经委、体改委和国家计委以《关 经国家经委、体改委和国家计委以《关于同意于同意组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 组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团)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经体[1987]576 号) 关问题的批复》(经体[1987]576 号)批准,以批准,以募集方式,由原国营嘉陵机器厂改组 募集方式,由原国营嘉陵机器厂改组设立。
设立。1987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重庆市工商 1987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 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名称变更为“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 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电科能
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 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手续。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 (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 登记手续。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名称变更
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 为“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
续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
91500000202802570Y。 续。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
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庆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202802570Y。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或其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或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关联人提供担保;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