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4-007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凯盛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签署《股权托
管协议》,本公司同意接受凯盛科技集团的委托对其持有的凯
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玻璃控股”)64.6832
%股权进行管理,委托管理费为人民币 100 万元/年。
本次股权托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股权托管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化,预计不会对本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 股权托管事项概述
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签署《股权托管
协议》。据此,凯盛科技集团将其持有的凯盛玻璃控股 100%股权委
托本公司管理,托管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止。有关详情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股
权托管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8 号)。
于2023年12月,凯盛玻璃控股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石制造业转
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 6 家战略投资者。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凯盛玻璃控股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1,7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95,387.9429 万元,凯盛科技集团持有约64.6832%股权,其他投资者持有约 35.3168%股权。
基于上述变动情况,凯盛科技集团拟继续委托本公司管理相关股
权,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本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重新签署《股权托
管协议》,由凯盛科技集团将其全部持有的凯盛玻璃控股 64.6832%股权委托本公司管理。
凯盛科技集团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股权托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有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凯盛科技集团,为本公司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约 31.74%股份。
法定代表人:尹自波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 2 号
注册资本:572,512.9793 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
能建筑一体化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工程的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截止 2022 年末,凯盛科技集团资产总额 9,797,276.83 万元,营
业收入 3,129,912.43 万元,利润总额 96,069.79 万元。截至 2023 年
9 月底,资产总额 9,841,170.86 万元,营业收入 2,706,834.48 万元,
利润总额 112,919.66 万元。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凯盛玻璃控股,凯盛科技集团持有其 64.6832%股权。
法定代表人:章榕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安宏基天曜广场 1 栋 A 座
2D01
注册资本:95,387.9429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10 月 21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一)凯盛玻璃控股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4.6832%
2 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1.1527%
合伙)
3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8.5504%
4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5504%
5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9740%
6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2.2305%
7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8588%
合计 100%
(二)凯盛玻璃控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度 2024 年 2 月 29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54,573 1,403
净利润 -1,276 229
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2 月 29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495,976 287,957
净资产 181,571 172,179
四、 《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委托方: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托管标的
甲方持有的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4.6832%股权。
(三)托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持有凯盛玻璃控股 64.6832%股权。在托管期间,乙方根据《公司法》和凯盛玻璃控股章程的规定,代甲方行使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对于涉及甲方作为股东需出具或签署的文件等,由乙方先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提供相应意见文件至甲方,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出具或签署该等文件。
2、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形式包括:由甲方提名董事、监事人选,根据乙方意见行使表决权,以及《公司法》及凯盛玻璃控股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使股东权利的形式,由乙方管理党建、纪检、群团、人事、安环和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3、凯盛玻璃控股在托管期间的收益由包含甲方在内的凯盛玻璃控股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乙方对标的股权的权益损失(包括凯盛玻璃控股出现经营亏损或出现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行使股东权利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
4、如果发生任何与标的股权有关的法律纠纷、诉讼、仲裁,乙方应以甲方名义参加该等诉讼、仲裁并出具与法律程序要求相关的文件,并且,甲方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参加有关的诉讼、仲裁活动;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但若该纠纷或费用因乙方违法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则相关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托管期限
1、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托管期 1 年。
2、如果在托管期间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则托管期限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自行终止。
(四)管理费及支付
1、甲方就本协议所述股权托管事宜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在标的公司完成业绩目标(以标的公司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准)的前提
下,支付管理费人民币 100 万元/年,如托管期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按实际自然天数相应折算管理费。如标的公司未完成上述业绩指标,则不予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于托管期结束后 30 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货币。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托管费之前,乙方应就托管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协议经甲方有权机构批准;
(3)本协议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2、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3、在发生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
(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2)在托管期间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在托管期限届满前,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4)甲方和乙方的任何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使解除权,可以解除本协议。
五、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本公司作为凯盛科技集团新能源材料产业平台,与凯盛科技集团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继续托管凯盛玻璃控股相关股权,有利于本公司更加全面地把握标的公司的目标市场、核心业务及经营状况。后续本公司或将根据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实施对标的公司的并购整合,以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新能源材料业务方面的创新力和竞争
力。
本公司于受托管理凯盛玻璃控股相关股权期间,仅代为行使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发生资产权属的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参会董事 11 名,关联董事谢军、何清波、张冲、孙仕忠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获得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