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3-019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之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1. 第一条 第一条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变更登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变更登
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 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103006148088992。 代码 914103006148088992。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名称由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2.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
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 地为香港。并必须可供股东查阅,
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 但公司可行使香港法例《公司条
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例》第 632 条下闭封成员登记册的
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权力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
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 记手续。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
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 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致时,以正本为准。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3.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月之内举行。 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时; 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
事会提出召开时; 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或者代表有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下列权利: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以行使下列权利: 权;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发言权; 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一十
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六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 权。
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须有
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股东
大会,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及在公
司解散和清算时须享有第二十四
章所列的其他同类别债权人的同
等权利。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
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
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由其董事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
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 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
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6.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东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