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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5: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600875: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2-03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相应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 29.8998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311,880.7797 万股的 0.0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2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29.8998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19 年 10 月9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及监事会九届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三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登记

 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以 2018 年归属于上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 1,128,834,236.51  元 为 基
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数,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
  (2)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业绩;                                                    2,289,036,817.45 元,复合
  (3)2021 年△EVA 为正。                                增长率为 26.57% 且不低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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