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 17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
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 134.80 万份。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卢红妍 李宗强 吴宝兰
牛 静 沈 玥 黄 岚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