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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 沪市 创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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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创业环保关于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600874:创业环保关于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债券代码:136801          债券简称:16 津创 01

 债券代码:143609          债券简称:18 津创 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
  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环保”)分别
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和 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环保集团”)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相关各方反复沟通,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调整,长江环保集团集团继续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为使本次发行顺利实施,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和长
江环保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稿)》 (公告编号:临 2021-020 号)。

    三、《<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一) 协议的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3 月 30 日

  (二)关于战略合作的补充事项

  1.项目合作开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双方在长江经济带共同开发建设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合作开发项目的目标合同规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0 亿元。
  2.项目合作运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乙方将湖北、重庆、江西等区域的部分水务项目委托给甲方运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合作运营项目的目标合同规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年。

  3.甲乙双方明确,上述 1.1 至 1.2 关于战略合作的补充约定不影响《认购协
议》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继续对甲乙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在后续投资其他项目决策时,会考虑本项目的拟赋予资源,避免产生直接竞争。

  (三)关于锁定期的合作事项

  1.乙方拟长期持有甲方股票,乙方此次认购甲方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债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
锁定事宜。

  (四)陈述和保证

  1.双方共同确认,本补充协议的签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具有签署及履行本补充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其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认购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作机制,指派专人推进和对接本次战略合作事宜,尽最大努力实现战略合作目标,积极促成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地。

  (五)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本补充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用等。

  2.因公司原因未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本补充协议第 1.1 条和第 1.2 条约定的目标合同规模(金额)的,公司应向长江环保集团赔偿因此给长江环保集团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因长江环保集团原因未能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本补充协议第 1.1 条和第 1.2 条约定的目标
合同规模(金额)的,长江环保集团应向公司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补充协议。


  (六)生效和终止

  1.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认购协议》生效后,本补充协议成立后自动生效。

  3.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作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指认购人本次认购目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则协议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补充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补充协议的其他情形。

  (七)协议的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补充协议不可履行,经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本补充协议解除。

  2.本补充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补充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

  3.本补充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补充协议。

  5.《认购协议》解除后,本补充协议自动解除。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凡与本补充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补充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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