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 月22日以现场与网络参会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 票全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
审小组和广东省体改委以粤联审办 小 组 和 广 东 省 体 改 委 以 粤 联 审 办
[1992]7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1992]7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
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4400001000306。公司已按照《国务院 4400001000306。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关
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
规定,对照原《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对照原《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取得广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取得广东省市场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 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照,注册号:440000000000276。公司 440000000000276。公司已根据《国务院
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 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
办发【2015】50 号)和《工商总局等 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三证合一”
关于加速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
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注字【2015】12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
【2015】12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求,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换
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换领 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三证合一”后
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三证合一”后新 新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2000190357106Y。
91442000190357106Y。
第 十 二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条 ( 新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增)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一条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四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 四 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一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 联方提供的担保。
内。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程序的,公司应
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 四 十 …… ……
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 四 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九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券交易所备案。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通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