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15 年 2 月 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
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前述规则合称“适用规
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
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
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从事适用规范禁止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
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
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
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
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
遵守适用规范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就发现的有
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境内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自接到
通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有关买卖计划是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
士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关人士买卖计划的明确
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不同意买卖计划的
确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
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减持时间
区间应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
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本公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不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具
体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导致减持
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股份的规定;因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参照适
用本规定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适用规范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适用规范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或按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香港规定
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天内,其他定期业绩公告前 30 天
内),以较严者为准;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 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
敏感资料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
料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五)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或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六)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