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石化油服 编号:临2016-032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5月31日,本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基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结合实践发展需求,对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的备忘录、监管问答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体系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包括进一步放宽了绩效考核指标等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要求,完善综合评价机制;细化分次授权、分期行权的考核条件与执行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等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鉴于本公司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股东大会定于《管理办法》生效之后召开,本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修订事项,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
本次修订除系针对《管理办法》已明确失效或根据《管理办法》应予以相应调整的内容而作出,未涉及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授予对象范围、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条件、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等)的修改。本次修订无须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再次批准。
一、主要修订情况
2016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决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问题的通知》、《管理办法》、《股权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办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上 法》、《上海上市规则》、《香港上
海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 市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中石化
程》制定《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 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第六条 本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的激励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方案的激励对
为: 象为: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在核心岗位就职的业务骨干。 2.在核心岗位就职的业务骨干。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事、未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监事、未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职
董事、由国资委任命并管理的中央 务的董事、由国资委任命并管理
企业负责人,也不包括持股5%以 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也不包括单
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配偶、直系近亲属。首期授予方案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495人,占公 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方案
司合同制员工总数的0.63%。 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495人,占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 公司合同制员工总数的0.63%。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
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
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 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
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且在任 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
何12个月内授予激励对象期权(包 不得超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
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期 1%,且在任何12个月内授予激励
权)上限不得超过公司同类股本总 对象期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
额的1%。 及尚未行使的期权)上限不得超
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公 过公司同类股本总额的1%。
司担任职务的,可以参加公司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
激励计划,但不能参与公司控股股 公司担任职务的,可以参加公司
东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 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参与公司
励计划。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
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
1.最近三年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象: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公 1.最近12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
条款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3.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选;
人员情形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激励对象承诺:在本公司授予其股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票期权时未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授予的股票 入措施;
期权全部行权或被注销前不再接 4.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
受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如在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上不 人员情形的;
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激励对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象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 司股权激励的;
获得任何补偿。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承诺:在本公司授予其
股票期权时未成为其他上市公
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授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被注销
前不再接受其他上市公司的股
权激励;如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
中,出现以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时,激励对象将放弃参与
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
偿。
第八条 激励对象的核实 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
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上予以说明。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
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
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在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
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中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条 副总经理耿宪良 中副总经理路保平
(注:原副总经理耿宪良因个人原因
于2016年7月5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
请辞呈;于2016年8月30日路保平被
董事会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路保平
条款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与原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