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9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未来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79 元/股,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相关
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未使用完毕,则存在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并在未来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7 月17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7/23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7/22~2025/7/21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7/16,由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5,000 万元~2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4.79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3,131.52万股~4,175.36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1.41%~1.88%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需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用途:未来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总股本 2,219,352,746 股为基数,按照本次回购金额
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4.79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4,175.3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
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79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3,131.52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
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发生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79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00 31,315,240 1.41 41,753,653 1.8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219,352,746 100.00 2,188,037,506 98.59 2,177,599,093 98.12
股份总数 2,219,352,746 100.00 2,219,352,746 100.00 2,219,352,746 100.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
实施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209.33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为 46.99 亿元,流动资产 146.36 亿元。假设按照回购资金上限 2.00 亿元全部
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占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96%、4.26%、1.37%。
本次回购的股票未来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
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根据以上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
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 6 个月内未买卖本公司股份,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
交易及操纵市场的情形。
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计划自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