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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9 沪市 远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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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9: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22-07-30

600869: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
      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
      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编号:GYDY09(投信)2022第002号—01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GYDY09(投信)2022 第 002 号
—01】的《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远东精英一号单一资金信托”。

    3.委托人:指信托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须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4.受托人/国元信托:指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7.信托资金/认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资金总额:指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11.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12.估值基准日:指每月 20 日 (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3.证券经纪人: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具体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为准。

    14.保管人/保管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GYJH08(安睿产业基金)2016】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编号为【GYDY09(保)2022 第 002 号—03】《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1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7.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8.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9.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其结果以元为单位,信托单位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1.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等与信托相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22.信托份额确认书: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
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23.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 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2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用于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
    26.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M 月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M 月 T 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当年 M 月无 T 日
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

    27.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8.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委托人认购。

    29.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委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30.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3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网    址: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植

  通讯地址:合肥市宿州路 20 号国元信托大厦

  邮    编:230001

  电    话:

  网    址:www.gyxt.com.cn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相应管理,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经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资产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信托的名义投资,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存续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非为借贷资金、其他负债资金及非法财产。

  3.委托人之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认购/申购的开放日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资金认购/申购申请书》(见附件 1),确定其认购时间及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本信托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在收到认购文件且认购资金足额到账之后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资金÷1 元

  信托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信托资金追加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正本一份。

  2.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其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

  (十)本信托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本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本信托预计成立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

  (一)持有期限要求

  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需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请赎回。

  (二)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手续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见附件 2)。
  (三)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审核

  1.委托人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该委托人全部赎回。若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委托人在赎回日的赎回金额,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受益人) 赎回申请书后,以赎回申请载明的赎回日期为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书经受托人审核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赎回条件,则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确认在赎回开放日下一日),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供正本一份。

  (四)赎回信托资金的计算与支付

  1.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五)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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