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 2022-046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及新增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第二十九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任何担保; 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