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 2021-018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 智慧 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 智慧 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起诉远东智慧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二审判决阶段。
案件二: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远东电池”)起诉宜春盖
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盖瑞”)、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盖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一审判决后的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被告、案件二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为人民币 3,046.10 万元、案件二为人民币 30,000 万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为二审判决,将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法院最终
维持一审原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最终胜诉将对公
司造成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西藏荣恩与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 年 10 月,公司与西藏荣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三普药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100%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荣恩,转让价格 32,000 万元,加上三普药业应付公司 5,000 万元往来款项,西藏荣恩共计应付公司 37,000万元。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西藏荣恩未按约支付款项,尚欠公司
5,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荣恩
依约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应付款项、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及其他损失。
2017 年 2 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
青 01 民初 40 号],西藏荣恩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西藏荣恩支付三普药业净资产差额、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自 2016 年立案后经过多次诉讼审理,2020 年 9 月,
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青 01 民初 52号]、《民事裁定书》[(2017)青 01 民初 52 号-2]:判决西藏荣恩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应付款项(5,000 万元)、违约金(237.74 万元)、利息(1,564.07 万元)、诉
讼费及其他损失(1,028.24 万元);《民事判决书》[(2017)青 01 民初 40 号]:判
决驳回西藏荣恩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西藏荣恩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111)。
(二)江西远东电池与宜春盖瑞、深圳盖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远东电池使用宜春盖瑞、深圳盖瑞供应的产品所生产的电芯产品投入市场后,因宜春盖瑞、深圳盖瑞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江西远东电池客户退货、索赔。宜春盖瑞、深圳盖瑞作为产品销售方,未能提供满足江西远东电池使用目的的产品,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江西远东电池遭受商誉和经济的双重严重损失。
2020 年 4 月,江西远东电池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21 年 1
月,江西远东电池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38 号]:判决驳回江西远东电池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2021 年 1 月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33)、《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7)。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西藏荣恩与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青民终 289 号],
裁定如下:
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 01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江西远东电池与宜春盖瑞、深圳盖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远东电池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1、上诉请求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9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和鉴定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江西远东电池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一为二审判决,将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最终胜诉将对公司造成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