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24-033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电力生产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营范围是:电力生产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制造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物 制造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物
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 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合同能源管理;建
测绘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土地整治服 设工程施工;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规划设计;规 测绘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土地整治服 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数据处理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规划设计;规 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数据处理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
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除外: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
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