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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5 沪市 百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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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5: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2

600865: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21-057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处于终审判决阶段,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租赁物业已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整体收回。如判决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已欠付租金等费用。若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的,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祥”)、傅少波、刘伟及宋星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嘉祥于 2020 年 9 月对公司本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起反诉,经拱墅区法院一审合并审理,于 2021 年 4 月
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及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
为 2020-028 号、2020-031 号及 2021-015 号临时公告。

  嘉祥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4 月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诉请及理由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 2021-016 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杭州中院组织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1)浙 01 民终 543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拱墅区法院(2020)浙 0105 民初 4897 号民事判决第一、
五、六、七、八、九项。即:

  (1)确认公司与嘉祥签订的编号为 2011 年租字第 001 号的《房
屋租赁合同》及五份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解除。

  (2)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止的水电费 441,274.04 元。

  (3)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
司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124,714 元、
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 38,445 元、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
93,202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的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

  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因嘉祥违约导致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 837,575 元。

  2、撤销拱墅区法院(2020)浙 0105 民初 4897 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四、十、十一、十二项。

  3、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止的物业和设备租金合计 1,249,153.5 元,
并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止的物业和设备占
有使用费合计 14,177,349.04 元。上述费用共计 15,426,502.54 元。
  4、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止的物业管理费 3,021,438.3 元。

  5、傅少波、宋星星、刘伟对上述嘉祥对公司的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74,373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73元,由公司负担 42,623 元,嘉祥负担 36,75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344 元,由嘉祥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66,512 元,由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租赁物业已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整体收回。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已欠付租金等费用。若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的,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公司将根据判决书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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