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 2021-015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本诉金额人民币 8,376,665.61 元,反诉金额人民币 40,977,796.00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暂未作会计处理。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将对公司未来期间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编号为 2020-028 号临时公告。
嘉祥于2020年9月对公司本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起反诉,反诉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9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编号为 2020-031 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 0105 民初 4897 号】及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 0105 民初 4897 号之一】,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公司与嘉祥签订的编号为 2011 年租字第 001 号的《房屋
租赁合同》及五份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解除;
2、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103 号的尚未移交、返还的房屋腾空并返还至公司;
3、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止的房屋和设备租金合计 1,301,169.34,并支付
自 2020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8,847,306.49 元。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
占有使用费和设备占有使用费另行计付(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 15005.22 平方米、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 13919.22
平方米、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
用费按 11989.22 平方米,均按 1.5531 元/日/平方米计付,自 2021
年4月1日起至本案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尚未返
还的房屋建筑面积按 1.6308 元/日/平方米计付;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的设备占有使用费按 315 万元/年计付,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设备占有使用费按
3,307,500 元/年计付);
4、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的物业管理费 2,124,991.64 元,并支付以未返还房屋建筑面积
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按 151.2 元/
年/平方米、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 158.76
元/年/平方米计算的物业管理费;
5、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
起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止的水电费 441,274.04 元;
6、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124,714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
租金 1,301,169.34 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
7、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 38,445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物业管理费 1,196,649.6 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
8、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 93,202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
至水电费 389,417.79 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
9、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违约金 837,575 元;
10、傅少波、宋星星、刘伟对嘉祥上述第 3、4、5、6、7、8、9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2、驳回嘉祥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4,3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9,373 元,
由公司负担 40,818 元,嘉祥负担 38,55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344 元,由嘉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故公司暂未作会计处理。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将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