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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5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5-31

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5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正案)

          二 O 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党委 ...... 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六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3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八章 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0

  第一节 通知 ...... 30

  第二节 公告 ...... 3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3
第十三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1993]242 号)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00128025258G。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经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并于 1994 年 2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4]1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HARBIN HATOU INVEST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 277 号。

  邮  编:1500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80570520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公司的经济资源和人力优势,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良好效益和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哈尔滨化工热电厂出资方式以其净资产按 1.5782 折股比率折
为国家股,另外两家发起人,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阿城市热电厂分别以现金入
股,按 1:1.5782 折股系数计算。1994 年 8 月 12 日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80,570,5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80,570,52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的政治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太局、保落实作用。其它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党委也要尊重其它治理主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作为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
量。同时设立工会等群众性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根据企业职工人
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 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党务人员与其它管理人员同级同待遇,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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