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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4 沪市 哈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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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关于签订碳金融业务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哈投股份:哈投股份关于签订碳金融业务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 2023-001 号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碳金融业务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高质量低碳发展,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之碳排放权交易。为此,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碳金融业务合作意向协议书》,充分借助专业金融机构在碳交易渠道及综合碳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切实推动我司碳金融业务进一步开展。根据协议,合作双方在碳金融业务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寻求适宜的合作模式及合作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作意向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合作双方:

    甲方: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4、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5、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6、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7、法定代表人:贺青

  8、注册资本:890,667.1631 万元人民币

  9、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财务数据(一年一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资产
总额 7,912.73 亿元,净资产 1,506.37 亿元;2021 年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428.17
亿元,净利润 153.03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国泰君安总资产 8,253.21
亿元,净资产 1,584.24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总收入 267.15 亿元,净
利润 84.72 亿元。

  11、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2、与公司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本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9 日于哈尔滨签署。

  (三)本协议已经公司 2022 年第 17 次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双方一致同意在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长期合作、合法合规等原则的前提下签署本合作意向协议。

  (二)合作领域

  1.双方在碳交易方面展开合作。双方提高互信,互认对方为潜在优质交易客户,加强交易意向沟通,发挥各自的技术、客户和项目资源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对方开展碳交易合作。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CEA 交易、CCER 交易、CEA 对 CCER 置换交易。

  2.双方在碳金融创新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共同致力于碳资产盘活,挖掘碳交易在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通作用,提升碳资产融资的灵活型。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CEA 买断式回购交易、CEA 借碳交易、CCER 借碳交易。

  3.双方各自发挥平台优势及金融服务能力,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及时共享碳交易政策、市场信息等资源,促进双方信息交流。

  (三)合作内容

  1、CEA 交易。指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甲方将约定数量的 CEA 以约定的价格交付至乙方的交易账户,乙方将
约定的交易款项支付至甲方的交易账户的行为。本协议项下碳排放配额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需支付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交易经手费。

  2、CCER 交易:指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甲方将约定数量的 CCER 以约定的价格交付至乙方的交易账户,乙方将约定的交易款项支付至甲方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3、CEA 对 CCER 现货置换交易。乙方及时跟进抵销机制,根据甲方配额总量
和市场实际情况,提出 CEA 对 CCER 置换交易计划,协助甲方完成履约并获得差价收益,以达成双赢局面。收益包括资金收益、履约成本降低等形式。实施 CEA对 CCER 置换交易时,甲方向乙方出售 CEA,乙方向甲方出售相同数量的 CCER。双方同意,甲方向乙具体取值由双方在交易执行前另行商定。乙方承诺交付至甲方的所有 CCER 均满足当年度全国碳市场抵销机制。当交付的 CCER 不满足全国碳市场抵销机制时,应按原价全部购回。实施 CEA 对 CCER 置换交易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交易协议,在交易协议中规定交易执行时间、CEA 和 CCER 买卖价格等具体要素。

  4、CEA 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同意,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需求,以CEA 买断式回购交易形式,持续为甲方提供融资。甲方同意在 CEA 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前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回购交易实施时,乙方进行盯市并设置购回履约保障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当风险控制指标低于一定水平时,甲方应进行提前购回或追加保障。执行 CEA 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双方另行签订回购交易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交易量、初始交易单价、购回时间、购回单价、年化利率、追加保障等具体交易要素。

  5、借碳交易。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从甲方需求出发,以降低甲方履约成本为目标,共同探索 CEA、CCER 借碳交易的实施应用。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3 年,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法律效力

  本意向书所列内容仅为协议双方拟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意向书的目的是列明双方商谈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协议所依据的原则及基础。本意向书并不等同于最终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权利义务应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对公司业绩无影响。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公司碳交易、碳金融业务开展,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低碳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合作意向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尚具有不确定性;意向协议付诸实施时,将签订具体合作项目的正式合作协议或合同,及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就开展碳金融业务已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公司从事热电业务属于全国碳市场纳入行业,需要承担碳履约义务,具备全国碳市场交易资格,并已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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