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主承销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股票代码:600863
公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主承销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每10股配8股
配股数量:38,988万股
配股价格:5.00人民币元/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次配股方案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8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并由1998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五次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配股方案已经内蒙古自治区证监会内证监发字(1998(82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98]144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配股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
联系人:任树亭
电话:(0471)6942288
传真:(0471)6926658
3、主承销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滨河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邹泽锦
联系人:林建军张 喜芳
电话:(010)63415522
传真:(010)63415353
4、副主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联系人:施斌
电话:(010)68338730
传真:(010)68338730
5、分销商:湖北证券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口前进一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武
联系人:张慧
电话:(010)62184958
传真:(010)62184201
分销商: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葛子平
联系人:王维祥
电话:(022)27116148
传真:(022)27119890
分销商: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宁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武英
联系人:蔡敏
电话:(0971)8223145
传真:(0971)8223139
分销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希超
联系人:宋宇阳
电话:(0591)7847414
传真:(0591)7841150
分销商:宁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波市开明街417-427号
法定代表人:顾志斌
联系人:竺勇 张仁华
电话:(0574)7289859
传真:(0574)7283401
6、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7、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11层
经办律师:杨华权 绍宁
电话:(010)64634691
传真:(010)64616290
8、会计师事务所: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东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其东 原旭
电话:(0411)2801897
传真:(0411)2806545
9、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华鹏大厦6层
经办律师:于德斌 刘治海
电话:(010)65975188
传真:(010)65975095
10、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饭店3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春
经办评估师:方红松 李香蓉
电话:(010)66211636
传真:(010)66211634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数量:38,988万股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5.00元
2、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
以1997年12月31日总股本55,51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售8股的比例配股。其中:国家股股东可认购配股5,720万股,国家股股东代表已承诺认购其中的30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并不再转配;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可认购配股31,928万股,已承诺全额认购;社会公众股股东可认购配股6,760万股,由承销团余额包销。本次配股实际可配售股份为38,988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预计本次配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962.85万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157,574.4万元、现金37,388.45万元,扣除本次配股发行费用1,368.45万元,预计本次配股实际可募集现金总额36,020万元。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2月17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2月18日
5、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内蒙华电”的全体股东均享有本次配股认购权。
6、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认购或放弃(全部或部分)配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三家发起人法人股股东—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华能内蒙古发电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29,811.6万股,9,838.4万股,260万股,共计39,910万股,本次配股共计应配31,928万股。三家发起人法人股股东承诺全额认购本次应配股份。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已承诺认购国家股应配股股份中的30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并不再转配。
上述配股出资方案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年10月以内国资企字[1998]230号文批准同意。
6.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股出资情况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53.7%的股份,计29,8
11.6万股,本次配股应认购股份为23,849.28万股,应出资119,246.4万元。该公司决定将其所属丰镇发电厂#3、#4发电机组(2×20万千瓦)以资产评估值118,197.95万元出资配股,差额部分1,048.45万元以现金出资补足。
丰镇发电厂是国家“七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八五”国务院重点工程。丰镇发电厂是内蒙古西部电网向北京送电的枢纽电站,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综合效益最好的火电厂。本次配股配入本公司的#3、#4机组系两台国产20万千瓦空冷火电机组,分别于1992年11月和1993年9月投产,年平均设备利用小时6,200小时左右,发电标准煤耗382克/千瓦时,平均发电成本116元/千千瓦时,综合效益良好。同口径计算这两台发电机组年可创利润约9,000万元左右。于1998年4月本公司已经协议受托经营上述两台发电机组。
根据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内国资企字[1998]225号文确认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友大正评字(1998)第0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关于丰镇发电厂#3、#4机组的评估结果,#3、#4机组评估值为118,197.95万元,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3月31日,评估后
的资产值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帐面原值 帐面净值 清查值 重置价值 评估值 增加额 增值率
建筑物
10901.20 9564.89 9564.89 16884.21 15098.54 5533.65 57.85%
机器设备
71981.63 50577.24 50577.24 104512.45 93253.45 42676.21 84.38%
构筑物
8392.64 6689.38 6689.38 12355.41 9845.97 3156.59 47.19%
资产合计
91275.47 66831.51 66831.51 133752.08 118197.95 51366.44 76.86%
6.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配股出资情况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7.72%的股份,计9,838.4万股,本次配股应认购股份7,870.72万股,应出资39,353.6万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决定以其拥有的乌拉山发电厂在运行的#1、2、#3发电机组经资产评估后的评估值39,376.45万元出资配股。
乌拉山发电厂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1975年开工建设,1987年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发电。本次配股配入本公司的出资资产为2×5+1×10万千瓦发电机组,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时6,200小时;发电标准煤耗约380克/千瓦时,单位发电成本110元/千千瓦时左右,同口径计算年可实现利润约5,000万元左右,于1998年4月本公司已经协议受托经营上述三台发电机组。
根据经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内国资企字[1998]225号文确认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友大正评字(1998)第0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关于乌拉山发电厂#1、#2、#3机组的评估结果,评估值为39,376.45万元,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3月31日,评估后的资产值
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帐面原值 帐面净值 清查值 重置价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加率
建筑物
3979.92 2952.78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