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 2023-030 号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乡”、“公司”)于 2022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9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96,696,900 元。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5,041,482 股,发行价格为 16.8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6,696,897.6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734,307.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1,962,589.68元。截至2023年 4 月 2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6822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 2023 年 5 月 4 日于北
京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账户余额(元)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20000020274300117173402 FESCO 数字一体化建设 1,581,696,897.60
公司红星支行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20274300117173402,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581,696,897.6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FESCO 数字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张冠宇、崔登辉、姜川、王志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