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 2021-011 号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和优化管理机制,健全上市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 11 条内容
原文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订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 117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十款内容,同时增加第
十六款内容,原第十六款顺延为第十七款
1、第十款原文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十款修订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增加第十六款内容为:“(十六)推动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管理体系的完善,包括相关风险防控制度、合法合规管理等内容,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报告情况;”
三、修订《公司章程》第 122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中第七款内容
原文为:“(七)提名并根据董事会授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订为:“(七)提名并根据董事会授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授权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修订《公司章程》第 139 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款内容
原文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改内容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