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 2023-059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88.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33 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23 人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5 月 12 日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3〕43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
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首次授予达到以下条件:
(1)2022 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5.32%;
(2)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3)2022 年转型创新业务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4)2022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3.00%。
注:
(1)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根据集团和北京市国资委审批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调整。
(2)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3)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
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反推法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4)上述“转型创新类业务收入”指的是氢能公司产品及智能制造产品收入。
董事会经过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条件 1、2 所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 2022 年业绩达到条件 3 所述业绩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授予条件 2022 年实际数据
2022 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不低于 5.32% 9.03%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 不低于 10% 16.03%
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2 年转型创新业务类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100% 102.87%
2022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不低于 3.00% 3.47%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14 日
2、首次授予数量:588.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23 人
4、首次授予价格:7.3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4%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激励额度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万股) 比例(%) 比例(%)
1 张继恒 执行董事、总经理 15.00 2.04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