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取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收购北洋天青 80%股权项目的核准批文,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公司于 2022 年8月19日完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股发行登记工作,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10,784,674股 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966,094.76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42,265,988 股,因此需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修订的于 2022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并结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窗口指导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发行情况、住所信息、注册资本、回购条款、股份转让条款、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选任、职权、查阅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定期报告的报送及披露等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993 年 7 月 14 日公司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 1995 年 5 月 28 日公司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修正 1995 年 7 月 17 日国
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批准 2002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进行了
修正 2003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进行了修正 2004 年 5 月 24 日 删除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程进行了修正 2005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
了修正 2006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09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2年12月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3 年 12 月 16 日经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正 2014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正 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8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正 2020 年 6 月 9 日经公
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
行了修正 2021 年 2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正。)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7 月 9 日经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7 月 9 日经国
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 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香港上市的境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外上市外资股为 1 亿股,于 1993 年 8 月 上市外资股为 1 亿股,于 1993 年 8 月 6
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向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向境
境内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内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股,于 1994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1994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9 日经中 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
人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03 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03 年 1 月 16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9
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 批准,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 63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9 日 63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分公司完成新股登记,公司于 2022 年 3 新股登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经中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准,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人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4,648.1314 万股,于
4,648.1314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新股登记。公
分公司完成新股登记。 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向境内投资人增发人民币
普通股 1,078.4674 万股,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新股登记。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 901 室,邮政编码: 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 901 室,邮政编码:
100022,电话:010-87707356 100022,电话:010-87707356
第九条 公司章程的生效。 第九条 公司章程的生效。
1993 年 7 月 1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1993年7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
别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 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工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 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
起生效;199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大 生效;199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02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2002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 年 6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 年 5 月 24 日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
程进行了修正;2005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 进行了修正;2005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 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了修正;2006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股东大 正;2006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9
2009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年5月2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经有关主 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经有关主管部门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并取代前述公司章 备案后生效,并取代前述公司章程;2011
程;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年5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2 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2 年 12 月 18
年12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3 年 12 月 程进行了修正;2013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
1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
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4 年 6 月 26 日经 修正;2014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进行了修正;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 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 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8 年 6 月
修正;2018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9 年 6 月 21 日经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9 年 7 行了修正;2019 年 7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20 年 6 月 9 日 正;2020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21 年
程进行了修正;2021 年 2 月 9 日经公司 2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了修正。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
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 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 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有关的权力主张。 的权利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前款所称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