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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0 沪市 京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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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0:京城股份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5

600860:京城股份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 2021-025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35,03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
  决结果 ,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不确定
  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附属公司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低温”)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君正公司与天海低温签订的《罐箱采购协议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已解除,天海低温向君正公司退还合同价款、资金占用损失、差旅费、车辆租赁费、公证费等共计66,035,037.2 元;天海低温承担保全费、保险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上的《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6)。

  二、诉讼进展情况

  1、天海低温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0 年 6 月 13 日,天海低温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 民
初 127 号之一】,依法同意天海低温的请求,将原案件分案处理。涉及确认解除SJNPK201706002 的《罐箱采购协议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并退还罐箱价款61,152,000 元的纠纷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号为(2020)沪 01 民初 127 号】;涉及确认解除 SJNPK20171001-2 的《罐箱采购协议合同》中未履行
部分并退还罐箱价款 415,900 元的纠纷【案号为(2020)沪 0115 民初 59393 号】
和涉及确认解除 SJNPK201705003 的《罐箱采购协议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并退还
罐箱价款 425,000 元的纠纷【案号为(2020)沪 0115 民初 59409 号】由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鉴于君正公司未按诉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且在天海低温交付货物后未及时提货,占用天海低温厂区用地,产生了仓储费和倒运费,天海低温提起反诉,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君正公司向反诉人天海低温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及时提货导致的仓储费、未及时提货导致的倒运费共计人民币 10,945,712.94 元及由被反诉人君正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君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何军,天海低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影、魏娟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案
件【案号为(2020)沪 01 民初 127 号】作出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 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及差旅费 20,000 元;

  (2)反诉被告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
诉原告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仓储费 1,800,000 元;

  (3)驳回原告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367,742.8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上海君正物流有
限公司负担 371,000 元,被告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1,742.87 元;反诉受理费 87,474.28 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7,474.28元,反诉被告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8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 民初 127 号之一】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 民初 127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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