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九条 公司章程的生效。 第九条 公司章程的生效。
1993年7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 1993 年 7 月 1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工 别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于该日在北京市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 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该日
生效;199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起生效;199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大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2002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2002 年6月 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 年 6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3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4 年 5 月 24 日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进行了修正;2005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股东 程进行了修正;2005 年 6 月 8 日经公司
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
正;2006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了修正;2006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股东大
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09 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年5月2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2009 年5月 2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经有关主管部门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经有关主备案后生效,并取代前述公司章程;2011 管部门备案后生效,并取代前述公司章
年5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 程;2011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
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2 年 12 月 18 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年12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
程进行了修正;2013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 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3 年 12 月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 1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
修正;2014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4 年 6 月 26 日经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进行了修正;201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
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8 年 6 月 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 修正;2018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9 年 6 月 21 日经 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 2019 年6月 2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
行了修正;2019 年 7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 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19 年 7
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
正;2020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2020 年 6 月 9 日
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程进行了修正;【】年【】月【】日经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 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前述公司章程进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行了修正。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的程序办理。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章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构批准,可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 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公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股份的活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
权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使表决权;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规定转让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息,包括: 份;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息,包括: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印;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主要地址(住所);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c)国籍; 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b)主要地址(住所);
(3)公司股本状况; (c)国籍;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 务;
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的报告; (3)公司股本状况;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
(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
(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部费用的报告;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 权;
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 (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 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
要求赔偿的诉讼。 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的其他权利。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
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