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3-02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应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93,93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3,411 元,共计 147,341 元。其中 2022 年已预计案
件受理费 100,880 元,本次依据判决将差额 46,461 元计入 2023 年当期损益,预
计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461 元。本案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 258,483.58 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30 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
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
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021 年 12 月 3 日,
公司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 0902 诉前调 7823 号】,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赔偿 36,260,619.57 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针对本案,公司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志高公司赔偿 31,992,186.63 元及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 0902 民初 728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 确认志高公司与泰安银座公司之间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租
赁合同》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解除;
(二) 岱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志高公司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合计 29,211,960.03 元;
(三) 志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岱宗分公司设备维修费、代征税款合计 12,189,588.45 元;
(四) 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及(2021)鲁 0902 民初 653 号民事
判决书判令志高公司支付岱宗分公司的停业损失 14,393,888 元、违约金 2,370,000元,三者折抵后,岱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志高公司258,483.58 元;
(五) 公司对岱宗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六) 驳回志高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七) 驳回泰安银座公司、公司、岱宗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11,552 元,由志高公司负担 17,622 元,由公司、岱宗分公
司负担 93,93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880 元,由公司、岱宗分公司负担 53,411
元,由志高公司负担 47,469 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应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93,93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3,411 元,共
计 147,341 元。其中 2022 年已预计案件受理费 100,880 元,本次依据判决将差额
46,461 元计入 2023 年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46,461 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案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 258,483.58 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
况而定,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