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2-00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二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 2020 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桂友
许桂友因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立案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785 民初 4805 号】,要求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损失,库存贬值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1,128,181.8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 0785 民初 4805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
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7 民
终 5238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6893 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二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 2020 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