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受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价格、条件等向 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8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梁仕念、刘冰
202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