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33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泰安志高
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案件受理后已被宣告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曾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志高公司,要求志高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事项详见 2021 年 2 月 2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21-006、临 2021-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902 民初 653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志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岱宗分公司停业损失14,393,888.00 元;
2、志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岱宗分公司违约金2,370,000.00 元;
3、驳回岱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1,192.00 元、评估费用 23,000.00 元,共计 84,192.00 元,由志
高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案件受理后已被宣告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