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27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 80,749,178.91 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目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投入损失 12,339,678.91 元;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1795.95 万元
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5 万元;
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4 年公司与浙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浙泰公司将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
1 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的商业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出租给公司,租赁期限 20
年,浙泰公司应在 2014 年 12 月 1 日向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同时
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浙泰公司并未按期向公司交付房屋,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交付房屋,浙泰公司也多次回函承诺交付,但仍未能
履行承诺。2018 年 7 月 18 日,浙泰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为使得公司接
收租赁房屋,浙泰公司承诺因租赁房屋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浙泰公司全部承
担。但 2018 年 8 月 10 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要求腾空租赁房屋
201 户、401 户、402 户房产(面积 10238.53 平方米),导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2021 年 1 月 20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鲁 02
执 1539 号责令限期迁出通知书,要求腾空租赁房屋 110、111、112、203、302、303 户房产(面积 10562.91 平方米),导致公司更是无法开业经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计租面积已经不足 1/3,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浙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泰公司,要求浙泰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鲁 02 民初 810 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2 日